发布人:金雪飞
时间:2010-7-29 5:06:09
信息来源:白沟镇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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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白沟新城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推进保东次中心城市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建设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节选)
第一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临建、绿化或修建道路、设置管线及其它工程项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领取该证的建设项目,均视为违法建筑,由城建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予以拆除。
第二条 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步骤如下:
- 个体商户或居民办理规划手续,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和居委会(或村委会)鉴印的申请建房报告,到规划部门申请。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申报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确定其建筑面积、层数及平面位置,规划部门勘验定位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单位申请建房,应持立项文件地籍图、土地使用证、单位规划图,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部门派员实地勘验,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绿化工程、道路工程、临建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持所在位置图和证明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 改建项目须持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件及其他文件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确认无误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房产证的凭证,要妥善保存,遗失不补,涂改无效。
第二章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保定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冀价经费字【2003】8号)和保市办【2009】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筑形式进行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供热、供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计收标准如下:
1、住宅类
(1)房地产开发项目40元/平方米;
(2)规划区内自建自用住房20元/平方米;
(3)规划区外自建自用住房15元/平方米。
2、商业类
(1)列入省重点类市场开发项目25元/平方米;
(2)列入市重点类市场开发项目30元/平方米;
(3)一般商业类项目33元/平方米。
3、工业类
(1)一般工业项目20元/平方米;
(2)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15元/平方米;
(3)列入省重点工业项目10元/平方米;
(4)农业产业化项目10元/平方米;
(5)高新技术、低碳节能环保类项目5元/平方米;
(6)荣获省级名牌(提供书面材料)的工业项目5元/平方米。
4、公益事业类
(1)由政府、福利机构、社会团体投资的公益项目免收配套费;
(2)由个人、企业、公司投资的公益项目免收配套费,住宅、商业部分按住宅、商业类减半收取配套费。
5、市政、公用设施类免收配套费。
6、新民居建设、城中村改造工程中居民安置部分免收配套费,商业开发部分按住宅、商业类减半收取配套费。
7、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办公场所的,企业单位所建办公场所按15元/平米收取配套费,其他单位免收配套费。
第七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绿化费,不按标准交纳的,一律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私自开工的,将视为违章建筑,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建筑市场管理
第八条 凡在白沟新城开发区规划区内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服从白沟新城城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和落实“一法两例”。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三证一书”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进场许可证》。
第十条 在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向城建部门承交建设项目的图纸、工程预算和工程协议书,由城建部门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建设,并建立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在施工中所用的图纸,必须由国家认证的设计单位、设计中心依照开发区城市规划的立面、层次要求进行设计,未经认证的设计单位和个人设计的图纸一律不准采用,否则按设计费用的30—50%罚款。
第十二条 图纸的审查,一般建筑报平、立、剖三面图和立面效果图,重要建筑增报基础图和外装色彩图及文字说明。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切临街建筑必须遵守规划红线,道路交叉处附近的建筑不能影响视线,经营性质的建筑应留足空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层次必须按下列要求执行:
1、 主要道路(路宽在30米以上的为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一般不能低于四层。
2、 一般街道(路宽30米以内的为一般道路)两侧的建筑一般不能低于三层。
3、 不临街的建筑物不能低于两层。未按本规定执行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拆除或交足总造价20%--30%的罚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开工许可证和进场许可证,由城建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按照总体规划进行测量,定位放线后才可进场施工。凡未领取开工许可证和进场许可证、未经验线就擅自开工的均属违章建筑。
第十五条 沿主要街道进行建筑的工程,一律设保护墙,建筑材料堆放有序,临时线路按照标准架设,不能影响市容。临街行人来往密集的地段和出入口要设安全网,施工必须按照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坚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用于工程建筑的材料,必须经由建设部门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对使用低劣产品材料的单位处5万至10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所有建筑工程,必须由建委会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建筑工程交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2. 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评标准中的合格标准;3.有准确、齐全的工程技术资料;4. 凡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返修,确保质量达标、结构安全,满足使用功能才可交工。
第四章 建筑队伍管理
第十七条 凡进入白沟规划区的各施工企业,必须持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手册、初中级上岗证书,到城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经审查批准后才可施工,并建立建筑企业档案,对不办理任何手续私自施工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凡在白沟施工的各施工企业,其所属公司必须在白沟设立办事处,公司法人派专人管理公司的队伍。
第十九条 对那些资质等级低、队伍素质差、施工管理乱、不服从管理、工程质量差、出现质量问题或伤亡事故的建筑企业,一是追究当事者责任,二是清除出白沟。
第二十条 在白沟新城规划区内任何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必须采取申报制度,经审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所有建筑工程均须工程责任人签订质量保证书,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实行工程挂牌办法,对队伍素质高、工程质量好、现场管理规范的施工企业挂红牌,对工程质量差、现场管理不规范、不执行施工管理规定的挂黄牌,造成施工事故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予以曝光。
第五章 建筑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白沟成立监理公司,负责新城区所有工程的质量监督,在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到监理公司办理质量监理协议,由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工程监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1. 城建管理部门成立质量督察专项小组,与工程监理人员配合进行施工技术检查与工程事故处理,对工程实行全面全程监督,每月发布一次质量通报。
2. 实行工程设计审查制度。凡临街建筑,500平米以上建筑及所有公共建筑都必须有正式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过程中,如无设计单位的图纸变更通知书而擅自变更的,将以违规处理,并责成施工单位立即返工。
第六章 建筑开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白沟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是白沟唯一具备独立开发建设的经济实体,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白沟新城区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开发或正在进行房产开发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均需向白沟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凡不具备开发资格的均不得单独进行房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拥有土地使用证而不具备开发资格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根据自愿向白沟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提出委托或土地入股进行房产开发申请的,由开发公司依照白沟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及区域功能进行考察论证,写出可行性报告,在主管领导审批和双方认可的前提下,由土地拥有者与本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后,方可进行房产开发。
第二十六条 联合开发各方投入利润分配等事宜由联合方协商而定。
第二十七条 所有开发工程均需到城建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七章 市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道路、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等管线及环卫设施要与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并到市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因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缴纳道路挖掘费,然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清理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场作业或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市容的活动,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缴纳临时占道费,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设置信号或标志,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主排水管道接通,需要接通的单位和个人需经过市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要求接通。凡未经请示私自破管破井接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和个人,需使用排水管道者必须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统一安装方可使用。
第八章 绿化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风景点和公共绿地属城市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单位或个人临街建筑需负责对建筑前人行便道进行铺装硬化和绿化。
第三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树木、花草应当加强养护,禁止随意砍伐、毁坏。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树木的,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中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七)经白沟镇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场所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第三十五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元;
上述所指一类地区为外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外环以外新建开发区,三类地区为外环路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十七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1至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干净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本规定由白沟镇建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0年7月20日起执行。